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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间歇性的犯病是怎么回事该怎么治疗效果最好与有脑梗的病人在一起喝酒,病人犯病,朋友有什么责任这个症状考虑是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简称TIA。
以下为摆渡结果:
概述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是指伴有局灶症状的短暂的脑血液循环障碍,以反复发作的短暂性失语、瘫痪或感觉障碍为特点,症状和体征在24小时内消失。
病因病理病机
本病多与高血压动脉硬化有关,其发病可能有多种因素引起。
(一)微血栓:颈内动脉和椎一基底动脉系统动脉硬化狭窄处的附壁血栓、硬化斑块及其中的血液分解物、血小板聚集物等游离脱落后,阻塞了脑部动脉,当栓子碎裂或向远端移动时,缺血症状消失。
(二)脑血管痉挛:颈内动脉或椎一基底动脉系统动脉硬化斑块使血管腔狭窄,该处产生血流旋涡流,当涡流加速时,刺激血管壁导致血管痉挛,出现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旋涡减速时,症状消失。
(三)脑血液动力学改变:颈动脉和椎一基底动脉系统闭塞或狭窄时,如病人突然发生一过性血压过低,由于脑血流量减少,而导致本病发作;血压回升后,症状消失。本病多见于血压波动时易出现本病发作。此外,心律不齐、房室传导阻滞、心肌损害亦可使脑局部血流量突然减少而发病。
(四)颈部动脉扭曲、过长、打结或椎动脉受颈椎骨增生骨刺压迫,当转头时即可引起本病发作。
临床表现
60岁以上老年人多见,男多于女。多在体位改变、活动过度、颈部突然转动或屈伸等情况下发病。
(一)颈动脉系统的TIA较椎一基底动脉系统TIA发作较少,但持续时间较久,且易引起完全性卒中。最常见的症状为单瘫、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失语、单眼视力障碍等。亦可出现同向偏盲及昏厥等。
(二)椎基底动脉系统TIA较颈动脉系统TIA多见,且发作次数也多,但时间较短。主要表现为脑干、小脑、枕叶、颞叶及脊髓近端缺血。神经缺损症状,常见为眩晕、眼震、站立或行走不稳、视物模糊或变形、视野缺损、复视、恶心或呕吐、听力下降、球麻痹、交叉性瘫痪,轻偏瘫和双侧轻度瘫痪等。少数可有意识障碍或猝倒发作。
诊断与鉴别诊断
本病临床表现具有突发性、反复性、短暂性和刻板性特点,诊断并不难。须与其它急性脑血管病和其它病因引起的眩晕、昏厥等鉴别,后者可参阅第12章有关章节。
预后
本病常系脑血栓形成的先兆,颈动脉TIA发病1个月内约有半数、5年内约有25~40%患者发生完全性卒中;约1/3发作自然消失或继续发作。高龄体弱、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均影响预后,主要死亡原因系完全性脑卒中和心肌梗塞。
治疗
本病可自行缓解,治疗着重于预防复发。应调整血压,改善心功能,保持有效血液循环,纠正血液流变异常,避免颈部过度屈伸活动,并长期口服抑制因小板聚集剂,如阿斯匹林0.05~0.1克,1~2/d,或潘生丁25mg,3次/d或亚磺吡唑酮,0.8g/d。颈椎病骨质增生压迫或刺激椎动脉时,可行颈椎融合术或骨刺切除术。
预防常识: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出现说明颅内某小动脉管微栓塞、血流量降低局部脑组织发生缺血而出现临床上的肢体麻木无力、头晕等症状,后因脑血管自身的调节等原因短时间脑缺血改善,症状消失。医学研究认为这种脑内小动脉的狭窄是由于从硬化的动脉内膜或心脏内膜上脱落的破碎小块物或颈部动脉粥样硬化斑脱落随血流到脑内小动脉或脑动脉本身硬化后所引起。如果上述原因不解除,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就会再发甚至完全堵塞该动脉而引起大中风。因此其治疗不仅是治疗本病,而且对于预防大中风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活血素口服液对改善微循环效果好,阿司匹林和力抗栓被认为是目前有效的抗血小板药,对该病的治疗有效;潘生丁可与阿司匹林合用;抗凝剂可用于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治疗,但有引起严重出血的危险,需要医生的随访和实验室的监测;低分子右旋糖酐有降低血粘度、改善微循环等作用,在临床上应用较为普遍。患有高血压的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患者,在用降压药时,切不可使用强力降压药使血压急剧降低,而应使血压缓慢降低并维持在21.3KPa(150-160mmHg)左右,血压过低会引起大中风。对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患者施行血管手术治疗在国外已十分普遍,主要包括:狭窄的颈动脉内膜切除术、气囊血管成形术、颅外颈内动脉搭桥术等。
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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